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研究制定新型复合墙体材料的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体系。出台《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规程》等配套规则,进一步规范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能耗、新型墙体材料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发展
要切实抓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上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除不得竣工验收外,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挪用、截留和减免专项基金的,省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行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以确保专项基金足额征缴。
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各地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须经省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要研究制定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与使用办法和措施,严格限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定期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有组织、有计划地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支持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技术装备;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以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及节能、节土、利废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要重点抓好围护结构节能技术、高层外保温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研究开发,为建筑行业提供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技术,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 组织作用,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及科技成果转让向社会化、多元化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培训,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列为各类专业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过程的监督,对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及违反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定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并责令整改。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不得参加或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评选。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建设,建立检测评估中心,建立节能建筑评估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有关标准的节能建筑发布相关公告,颁发标识,扩大影响范围,激励建设单位积极使用节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