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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省房屋建筑材料中使用 实心粘土砖的仍占65%,每年烧砖毁田达1万余亩,烧砖耗煤达100万吨;有6.2亿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没有节能改造,直接导致建筑采暖能耗增加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大;大量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不但占地堆放,而且污染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按照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要求,到2008年底,全省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县级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2010年全省实心粘土砖产量分别下降到78亿块、65亿块。到“十一五”末期我省所有新建建筑要实现节能50%,部分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启动既有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大城市改造25%,中等城市改造15%,小城市改造10%,引导和鼓励农民新建住宅采用适用技术贯彻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二、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方面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多元化发展;尽快出台《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抓紧拟订《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逐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和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今后,凡是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应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限制,对超过节能设计标准或采用再生能源的建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 补贴等政策进行鼓励;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机制,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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