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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市、区两级统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即以2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要统筹安排好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其他途径,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标准及时发放。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今年我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10万元。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缴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将有偿转移金交财政专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二)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对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或救济。省以上驻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要求,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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