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周期本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三)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五)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表现或成绩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