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各学校、市县根据骨干教师的名额按1: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相应级别的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将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一年的资格培训后考察考核确认;
(三)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
(四)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完成;
(五)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市县级骨干教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所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