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琼教师[2007]44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
(三)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五)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八)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市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