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并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和评估。
2、各市县成立特级教师工作站,负责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参加学校对特级教师的考核。
3、学校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培养、提高、考核等工作。
4、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全省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
(二)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1、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工作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二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2、市县特级教师工作站和学校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对特级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依据。同时送市县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者,即为评估不合格,责其限期改进。
(三)建立特级教师工作网站。
建立海南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网站,设立特级教师交流平台,开设特级教师论坛,加强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与特级教师、特级教师与特级教师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章 罚则
第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至省教育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