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
(五)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安排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市县统筹解决。
(六)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教育教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及教师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省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级教师代表组成。
工作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出有利于特级教师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建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为特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