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地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努力成为教育家。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除日常教学课常年向校内外教师开放外,每年要在市县或市县以上范围讲授2次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并形成制度。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每年主持、承担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两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同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建立个人博客,展示本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特级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精心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在每一培训周期内,要带5名以上学徒,培养出2名以上在本地区内有影响的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所联系的学校探索总结出一至二项在本省有推广价值的校本培训经验。
(六)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的培训活动,主动承担培养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青年教师任务,为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作贡献。
第三章 待遇
第六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二)设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特级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所选研究课题独立研修,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对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指导作用的,可获得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
(三)市县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和参观考察,用于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等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