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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六、招标人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 “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竞争性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拟委托招标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的内容和起止时间,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具体要求和评审办法。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至递交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七、竞争性比选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以及与参加比选申请人存在经济利益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竞争性比选应当按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 对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剔除无效申请文件;

  (二) 按照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评审办法逐项打分;

  (三) 根据打分情况,按得分最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选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订立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九、所有竞争性比选申请人不符合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或者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比选。重新组织比选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十、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没有申请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比选公告要求的期限;

  (三)未按国家标准收费或者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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