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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冀建市〔2007〕431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代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冀建市〔2006〕6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国有投资占主导或者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且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是指招标人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法。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同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四、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按照资格许可的范围可参加招标代理竞争性比选。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冀手续后可参加竞争性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

  五、招标人不得以高于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资格等级、限定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域、违反规定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竞争性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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