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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涉及建筑节能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关罚则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部令)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4号部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依法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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