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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过程监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劝阻,当建设单位不听劝阻时,应及时向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质量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工程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抽查和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检查,要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中,发现违反或者未达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产管理]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预销售时,应当查验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是否相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备案资料,无上述资料者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建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对建成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要建立并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督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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