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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见证检测取样检测资质或建筑节能检测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方面的检测工作。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经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和建筑节能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或产品应及时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
  第十二条 [产品应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推广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和节能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应重点对建设工程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质量,以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销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并载入售房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预销售登记时,应当出示审图机构出具的有关建筑节能章节的审查报告,建成销售和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应当出示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管理]省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把建筑节能的指标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
  第十六条 [审图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备案机构应颁发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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