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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监管的工作职责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并结合各市实际自行确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等要求,严格审查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有关内容,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我省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降低节能技术标准。如需变更设计内容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
  第七条 [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并应提供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注明墙面、地面、屋面、门窗、幕墙等的选型、构造及节点处理方法等。采暖、通风、制冷空调及配电、照明、智能控制等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相关标准、规程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
  第八条 [审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专项说明的节能审查章节,明确审查结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第九条 [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承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操作培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及采暖、通风、空调、照明设备等严格进行检验。
  第十条 [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选用未获得认证或推广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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