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市联〔2006〕80号)
各县区、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平安淮南”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物价局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功能,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相对封闭,并安装楼寓电控对讲防盗门、防盗安全门、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电子监控报警装置,并附设治安值班室、自行车棚。
原有居民住宅应当参照新建标准逐步形成封闭式小区,并安装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逐步安装楼寓电控对讲防盗门和其它物防、技防设施。
第四条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市建设、房产、公安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