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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辖市认定机构按季度将认定项目分类汇总后上报省认定机构。
  省辖市认定机构发放证书编号为:城市名称+居住(或公建)+年度+4位数序号。如郑州市证书编号为:郑居住20070001号,郑公建20070001号。
  省认定机构发放证书编号为:豫居住(寒)20070001号,豫公建(热)2007000l号。
  注:居住--居住建筑,公建--公共建筑;
  寒--寒冷地区,热--夏热冬冷地区。
  三、节能建筑认定提交资料
  (一)《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河南省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报告》;
  (三)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包括热工性能计算书)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五)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相关性能的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推广、认证及备案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
  四、节能建筑认定核查及评审
  (一)核查提供认定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核查建筑节能措施的设计和实施过程相关资料;
  (三)核查节能效果现场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检测单位是否具备专项检测资质。必要时,省建设厅可以委托具备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实物抽检。
  (四)专家组(3~5名专家组成)对节能措施实施过程和节能效果现场检测数据进行综合评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节能建筑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专家库。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并指导认定机构建立节能建筑认定评审专家库,由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8人,以后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可以进行补充或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确定的专家库及补充或调整情况应及时报省认定机构备案。

  附件:1.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略)
  2.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居住建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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