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省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件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或国家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信息发布
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