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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2.4 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3)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定期做好对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抢险队伍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3.2.3 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镇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镇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三级。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Ⅰ级响应,Ⅱ、Ⅲ级应急响应标准由省辖市(含扩权县)供气归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省辖市(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 情况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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