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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市财政已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以后市财政每年将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专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提留资金全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

  各区县财政每年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房屋维修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

  要探索开展对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恢复机体功能而实施的治疗、训练等康复项目费用给予扶持和补助的工作,可实行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具体扶持、补助办法由卫生、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各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要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不超过《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对应级别价格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下调,下调幅度不限,并报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采用适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通过适当降低自付比例、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特殊门诊疾病报销比例等,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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