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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优化我市卫生服务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80%。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门诊部、护理院、养老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辖各区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区域过大或常住人口数超过6万人的,根据需要可增设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10~15分钟能获得服务。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分批改善用房条件,逐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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