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明电[2007]43号电报精神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日政办发明电[2007]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7〕9号电报精神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4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严厉查处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的违法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做好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要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从源头上管理高危行业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和建成的要进行清理清查、限期改造,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事故报告管理,防范瞒报事件的发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学习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加强事故报告的管理;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上报,严防迟报、漏报和瞒报事件的发生。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的,各级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惩治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关部门要商请司法机关按照《
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肃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
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