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的车辆应有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并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
(五)车辆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轮胎粘带泥沙出入的措施;
(六)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要求堆放整齐有序,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材料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防止人身伤害。
(一)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序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防护装具;施工中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防范事故发生;
(二)深沟槽、深基坑应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防止坍塌和滑移;
(三)高空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作业应采取围护措施;
(四)特殊季节(冬期、热期、雨期)施工,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遇有暴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空和起重作业;
(五)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均应状态良好,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六)施工临时水、电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级配电箱应统一采用铁制制式形式,所有用电设备均应达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与施工作业区分离,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并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在主要生活区、用电区、材料和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