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管理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
(一)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明显的制式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有条件的亦可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
(二)现场内的适当位置悬挂安全文明标志和张贴安全文明标语;
(三)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围档,应达到以下要求:
1.围档材料宜选用压制波纹钢板等硬质材料,围挡安装要做到坚固、顺直、整洁、美观,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2.围档的设置要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的现象,围挡大门应坚固美观,并符合通行及消防要求。
第八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交巡警部门配合制定施工区域交通组织方案,并提前10日进行公示,对于影响通行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的便民措施,必要时修筑便道便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没有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二)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等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三)施工过程中,应洒水抑制扬尘;对暴露的土壤和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建筑垃圾等,应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