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豫建城〔2007〕4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
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及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当地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分申请监督。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