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受到举报、投诉、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施工过程中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的;
(八)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九)施工现场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的;
(十)施工现场临设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十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未经备案的;
(十二)施工各阶段安全评价未达到优良的;
(十三)申报材料或音像资料中有移花接木、弄虚作假现象的。
第五章 检查与评审
第十七条 “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省建设厅根据申报备案情况,对申报工地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凡已经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未通过审定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和载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的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由省建设厅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晋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地对获得“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隐瞒安全事故不报、漏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等其它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