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第十条 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按时完成施工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评价结论为优良,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河南省创建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由工程项目所在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中下旬及9月中下旬,集中将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向省建设厅城建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施工单位填写《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每年11月10日之前正式行文上报到建设厅城建处。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二)《河南省申报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
(三)工程项目创建“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