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建城〔2007〕4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现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1.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
2.河南省创建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
3.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4. 河南省申报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项目汇总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文明生产评审。
第四条 “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申报,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五条 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省建设厅成立“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公布一次,在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现场考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后,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选“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管线工程造价应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余市政公用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