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
(2007年第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和海关总署的要求,现就南昌海关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昌海关(含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事处、驻龙南办事处、驻昌北机场办事处,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九江海关、赣州海关、吉安海关、景德镇海关、新余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昌海关提出行政复议。
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是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
南昌海关法规室是南昌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