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关系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级政府(管委)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区县政府(管委)的督查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深化整改阶段。8月1日至20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针对政府督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没有及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做好迎接省安委会督查的有关工作。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政府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取措施将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一个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的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消除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察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并依法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