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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下列方式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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