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