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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水利工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3万元以上);

  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单位按照《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前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须经权威部门认定),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采购。

  (四)为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便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此次公布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期限为二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及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另行公布。

  (五)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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