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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7〕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主要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基础性管理和服务岗位。包括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协理服务,社会公益电话咨询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重点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财政资金投资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鼓励社会筹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凡安排、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由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提高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二、继续强化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

  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期满继续享受”标识,实现再就业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限。

  (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成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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