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线路价格构成要素的通知
(合旅[2007]141号)
各旅行社:
根据合旅[2007]116号《关于开展合肥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进一步倡导好“阳光价格”,做到“透明服务”,规范旅游线路报价,现就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线路报价中的有关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旅游线路报价构成要素
(一)出境旅游线路:
1、前往所有旅游目的国的签证费及由其产生的杂费;
2、旅游交通费,包括往返国内外的国际交通费,我市与出境城市的交通费,旅游目的地国之间的交通费,旅游目的地国内城市之间的交通费;若乘飞机,必须包含所有的机场建设费、燃油税;旅游景区(点)内必须产生的交通费;
3、旅游住宿费,包括旅游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国内外住宿费用;
4、旅游景点门票费,包括旅游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国知名旅游景点,即旅游线路报价中所列收费旅游景点的首道门票;
5、 旅游餐饮费,在报价中如果注明“含餐”则必须注明所包括旅游餐饮的具体次数、标准与种类(是指早、中、晚餐),否则报价中不许出现“含餐”字样;
6、小费,包括所有旅游目的地国、城市所有应付小费的总和;
7、综合服务费,包括领队费用,旅游目的地国家导游服务费用和组团旅行社的利润。
(二)国内旅游线路
1、旅游交通费,包括往返旅游目的地的交通费,若乘飞机,必须包含所有的机场建设费、燃油税;旅游景区(点)内必须产生的交通费;
2、旅游住宿费,包括旅游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住宿费用;
3、旅游景点门票费,包括旅游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城市知名旅游景点,即旅游线路报价中所列收费旅游景点的首道门票;
4、旅游餐饮费,在报价中如果注明“含餐”则必须注明所包括旅游餐饮的具体次数、标准与种类(是指早、中、晚餐),否则报价中不许出现“含餐”字样;
5、综合服务费,包括全陪、地陪、定点陪同等所需导游的陪同费用和组团旅行社的利润。
二、旅游线路报价不允许出现的内容
1、不允许出现“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字样;
2、不允许出现豪华空调车等模糊词语;
3、不允许出现“住二星或同级酒店”等误导旅游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