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7年4月26日 粤地税函[2007]2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现将《车船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工作。
附件:
广东省车船税宣传提纲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
一、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