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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苗流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6〕89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434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发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疫苗储运规范”)的规定要求,加强合肥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全市疫苗购进销售、储存运输等流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我局将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全市疫苗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一、加强宣传学习,认真贯彻执行疫苗管理法律法规
  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针对疫苗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学习,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疫苗管理条例”“疫苗储运规范”的各项规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疫苗经营、分发、供应、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同时,要积极在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切实加强疫苗经营、分发、供应、储存、运输等方面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疫苗行为
  1、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的经营范围,即取得疫苗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疫苗,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其它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2、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鉴于目前我市疫苗流通的现状,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不得从以疫苗生产企业业务员身份推销疫苗的个人手中直接购进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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