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5月12日 粤地税办发[2007]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提高对互联网站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互联网站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回复工作的流程、内容和回复时间,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全力将全省地税系统打造成服务型的地税机关,在社会上树立地税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互联网站上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等事宜办理工作的监督,明确受、办理人员职责。在规范互联网站上回复纳税人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等相关事项的流程、内容和回复时间的同时,要在互联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公告,以便纳税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进一步发挥好征纳桥梁作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受理、办理纳税人涉税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的情况制作通报,报送省局和市局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并保存相关受理、办理文档,以便随时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