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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或延续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业绩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但注册人员数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资格可延续为暂定级资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与资格有效期的对应关系同(一)。
  三、变更
  (六)除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及相关文件;
  5、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七)省外工商注册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为我省区域内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新核发资格证书。
  (八)省内工商注册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省内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
  四、乙级和暂定级受理审查程序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公告在黑龙江建设网和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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