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宣传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
(粤宣通[2007]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l号)关于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程序:
(一)在我省辖区内的国家部委系统下属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将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试点单位名单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具体申报程序见《国家部委系统下属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附件一)。
(二)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省文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发布。具体申报程序见《省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附件二)。
(三)市属(含各市辖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联合审核发布,并报省文改办备案。具体申报程序见《市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附件三)。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