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参保人员门诊大病签约医师负责制,积极开展参保人员疾病干预,并对参保人员实行全日制服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医师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秩序,制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结算方式。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适当提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等医疗保险优惠支付政策。
(五)实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减免政策(如挂号费、一般性的诊疗费等)。药品“零利润” 覆盖所有社区卫生机构和所有参保人。
(六)各统筹地区要探索制定按管理工作量和疾病控制质量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基本医疗管理补偿机制,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用的支付标准和资金来源。
(七)建立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协调机制和专家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评估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建立社区卫生一体化服务管理体系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定点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能够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或能够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特点,研究制定并及时签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协议,明确相应的权益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利用卫生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签约参保人的转诊或转院,应建立“绿色通道”,为参保人到协议大医院诊治(或住院)提供便捷直达的服务。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务的特点,制定参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双向转诊(院)业务管理服务流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应按照一体化就医服务秩序和卫生行业诊疗规范实施管理,具体办法由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