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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监测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负责药品检测车所配发仪器调试和的保管工作;
  5、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中管理的工作;
  6、负责药品检测车运行所需试剂、器具、用具等配置工作;
  7、负责药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保养工作;
  8、认真研究探索运行模式,及时总结成功做法;
  9、其他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药品检测车属药品快速检测专用车,仅限于监督管理排查抽样使用,不得作他用。
  第九条 药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除开展快速检测时正常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车载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设备应及时拆卸,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车载仪器设备非经过培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和使用,否则,造成仪器调和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车载笔记本电脑除规定安装的软件程序外,严禁安装其他软件程序。
  第十三条 药品检测车实行专人驾驶,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负责药品检测车和车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服从调度,听从安排,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准出车。
  第十五条 车辆不使用时,应停放在指定的库区内,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协助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安装、拆卸及填写加油、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洁、维修和安全工作,做到车辆性能运转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药品检测车管理和运行费用单独核算。

第四章 车辆调度

  第十九条 市局稽查处需要使用药品检测车在市区工作,使用人员应填写《药品检测车使用申请单》,详细写明使用时间、到达地址等内容,一式二份,经市局稽查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领导审批后,驾驶员凭审批的《药品检测车使用申请单》出车。需要使用药品检测车到县区工作,须经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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