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对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不允许进入运输市场。全市淘汰挂桨机船舶30 艘。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四)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五)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依据省制定的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进行分批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强能源统计。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各区县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研究建立能耗季报办法,及时掌握全市能源消耗动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八)加强计量管理。质监部门要按照《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九)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区、县政府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委、市人事局)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在6月份组织开展2007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分层次开展节能培训。(责任单位: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