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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加大整改力度,确保万元地方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取水量指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控制在考核标准要求内。
  2.加大工业企业治污力度,强化措施,重视投入,充分利用工业废水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力保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3.广泛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力争使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覆盖率达到15%以上。
  4.加快城市供水管道改造步伐,加强供水管网管理,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国家标准。
  5.确保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快黄山区、徽州区两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底基本建成并试运行;保证企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国家标准。
  6.加快城市再生水利用步伐。目前中心城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一座,日处理能力为5万立方米,但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较低,需依照《黄山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加快提高再生水利用步伐。
  7.加大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力度。贯彻建设部〔1992〕17号令《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和1999年市建委转发的省建设厅、建材局联合下发的建城〔1999〕287号《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产品管理规定》,加大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力度。
  及时推荐建设部颁布的节水型卫生器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产品名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其它未达标的器具。加强对居民生活小区和公共场所卫生洁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选择适当小区,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的试点工作。
  8.积极推广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建设项目要创造条件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争取雨水收集利用量大于城市用水总量的5%以上。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组,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创建的具体工作,各区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把我市的节水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2.落实责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将考核内容及职责进行责任目标分解,市级责任部门详见《黄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任务分解一览表》,各责任部门对照目标分解落实。各区政府可参照《黄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目标任务分解一览表》,结合实际,分解落实相应的目标责任。各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将分解落实情况请予五月二十日报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25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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