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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区按修编后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四、基础管理和措施
  1.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城市节水的管理法规和规章。1998年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政办〔1998〕18、19号文下发《黄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黄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同时制订地下水管道办法;完善节水奖励办法。
  2.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黄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为城市节水管理的常设机构,要切实履行城市节约用水、供水及污水的日常管理职能,发挥市建委、市水务办、用水户三级节水管理网络的作用。加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制度。
  3.建立节水统计制度。根据《统计法》,建立完整的节约用水统计报表制度,做到统计报表科学规范,计算方法简便合理。
  4.开展节水宣传及全面创建活动。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5.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6.编制城市节水规划。根据《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修编后的《黄山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
  7.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已覆盖范围内全面关闭自备井及相应的自建供水设施,除特殊情况外,至2008年底,一律予以强行关闭。
  8.完善节水“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黄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关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将这一原则体现到有关基本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之中。
  9.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由市建委牵头与市有关部门配合,参照行业用水标准,提出本市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标准意见,于2007年底前提交市政府研究。
  10.严格用水价格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物价部门要抓紧制订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促进再生水利用。
  五、技术考核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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