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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2007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重点企业要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济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8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1.78立方米下降到15.25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9.73万吨减少到8.56万吨,减少12%;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5.92万吨减少到4.86万吨,减少18%;市区及县(市)城区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和省、市长签订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十一五”期间,按照“上大压小”原则,关停小火电机组40万千瓦,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160万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能力325万吨、炼钢能力570万吨(详见附表)。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域、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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