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依托专网建设自治区政府系统内部专用数字语音(voIP)电话系统,用于政府指挥调度通信及网络管理等工作。
数字视频会议系统将根据政府工作需要,进行规划,适时组织建设和应用。
第十四条 专网是自治区应急信息系统的基本依托网络。自治区各地各单位凡规划建设或已建成专业应急信息系统的,应根据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和应用管理要求.做好专业应急信息系统网络与专网的联接规划,提出联接和应用方案,实现网络联接和资源整合。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州、市政府(行署)必须规划建设全面覆盖所属部门机构和县、市(区)的对下专网。
对下专网由各州、市政府(行署)办公室(厅)负责规划和组织建设应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技术建设和网络管理。
各地在规划建设对下专网时,应积极与当地人大、政协等部门联系沟通,力争统一规划、广泛联接,共建合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各州、市政府(行署)凡规划建设联接对下专网并将对下专网与自治区专网实现联接的,其他单位凡要将本单位、内部网以外的网络直接或间接接人专网联接范围内的.必须按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和符合规范的要求,制订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再行开展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专网网管中心设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网管中心对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网络设备配置进行监控。各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必须接受专网网管中心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十八条 专网联接所需的网络IP地址、技术参数和用户域名等统一由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划进行分配。各联网单位必须按统一规范应用,不得擅自修改或变动相关参数。
第十九条 为保障专网应用工作的安全开展,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专网接入设备的日常运行、设备管理和故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