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全面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应用
第六条 专网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自治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中心”)具体负责技术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
各州、市政府(行署)延伸联接到所属县、市(区)的专网,由各州、市政府(行署)按要求自行组织建设和开展应用工作,由电子政务(信息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建设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各地各单位的办公室(厅)负责应用组织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网的规划与建设应遵循“以各级政府为中心,统一平台,共享通道,分层联接,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八条 专网网络中心设置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网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等自治区领导机关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横向网络联接,实现自治区党政系统、政法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系统之间办公业务网的互通互联、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 专网支持政府公文网上发送或交换、政务信息网上传送处理、联网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办公数据资源共享和实现网络协同办公等。
与专网互联的内部局域网应实现与本单位公文处理、信息采编、督查、会议和值班等行政办公重要环节的办公电脑的联接,以确保依托专网建设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处理系统及督查、会议和值班系统的应用开展。
第十条 为支持文件、信息的交换和交流,各联网单位应建立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与自治区政府和其他联网单位的邮件系统通过专网进行邮件交换。
第十一条 为实现政府机关和各联网单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各地各单位必须依托专网建设办公信息资源网站,网站建设应遵循《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网站建设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并依托专网组织建设自治区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区政府下发的文件和各地各单位上报自治区政府的文件,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字加密认证等技术,通过专网带红头和印章直接传输、打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