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乡“双零”家庭的技能培训。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另外还要把城乡“双零”家庭子女作为技能培训的重点对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的有关政策。
(四)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全社会要广泛开展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和提倡相关部门党员干部与援助对象建立“一帮一”、“手拉手”机制,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信息、送技能”的方式,积极帮助援助对象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
五、明确责任,形成保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设立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简化审批程序,及时为城乡“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建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城乡“双零”家庭。农业部门要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城乡“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会组织应协助政府认真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为城乡“双零”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妇联组织应利用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发挥街道、社区妇联组织的作用,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残联组织应积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的残疾人积极就业。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有关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做好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