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就业。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二)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三)积极扶持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县(市)区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对有创业要求和创业能力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小额贷款支持,解决其开业和资金周转问题。继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乡“双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其开业后的经营负担。
(四)加大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10%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